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13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市士林區農會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價核定為新臺幣貳佰玖拾柒萬柒仟捌佰伍拾柒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柒佰伍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書記官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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