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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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92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甲○○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22日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9月28日寄存送達於南勢派出所,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之規定,自寄存之日起10日已發生送達效力。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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