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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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62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一所示文件及釋明附表二所列事項到院,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3日定期命補正,該裁定業於98年9月8日送達在案,有該裁定送達證書1張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民事庭法官李麗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法院書記官滕一珍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債務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並提出概略證明文件;及申請與債權人銀行協商前二年,就各全體銀行之信用消費,概略提出明細(已提出者毋庸重複提出)或說明信用消費各項支出之數額。又是否仍與銀行續為進行協商?並提出並提出「協商成立協議書」影本,及每月依協商金額償還之紀錄證明;倘毀諾而未為還款,則陳報毀諾之確切時間?
2.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詳細原因(含貸款、消費原因),並提出概略消費證明文件(如信用卡每月帳單消費明細紀錄等);與陳報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
3.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含97、98年度)之「各項收入」(例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4.請陳報現所任職之營業處所住址及名稱,及說明所擔任之詳細工作性質及內容。
5.提出97、98年度薪資轉帳存摺、薪資袋等影本。並務必說明現每月所得之收入數額?
6.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已提出者毋庸重複提出。
7.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書及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8.提出債務人父親、母親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正本。並請提出提出離婚協議書影本及前配偶 黃茂全 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說明是否曾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並向法院請求登記?又債務人前配偶黃茂全如何負擔長子 黃明順 及次子 黃明賢 之扶養費用等?給付方式為何?
9.提出債務人及子女之全民健康保險費繳費之收據等證明文件。
10.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
報告)回覆書(粉紅色)正本,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淺綠色)正本。
11.說明有無負擔繳納房屋貸款?倘有,並提出房貸所由發生之
房屋貸款契約書、土地及房屋全部登記謄本,並出具銀行核發之每月繳納本金及利息證明(包括貸款餘額、利率、每月所繳本金、利息等),及陳報曾所繳納房貸之全部數額、繳納貸款之證明。
12.提出債務人財政部台灣省國稅局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
13.說明戶籍地址房屋之使用情形及其用途?及該房地為何人所
有?
14.說明門牌號碼「高雄縣○○鄉○○路○○巷○○弄○○號七樓」房
屋之使用情形及其用途?及該房地為何人所有?
15.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
16.請提出繫屬中之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之執行命令影本。
17.提出依法定程式填載之「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
「財產暨收入狀況說明書(含財產目錄、聲請前二年之收入、聲請前二年之必要支出之數額、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等)」。
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1.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之收入有限,如何能自協商成立時起按期繳納協商款項21,245元;若有資助者,並請陳報該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資助金額及原因、有無提供擔保?
2.請釋明除債務人對父、母親之法定扶養義務外,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兄弟姊妹)支出分擔之確切扶養費數額,並提出兄弟姊妹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3.依民事訴訟法第133、134條規定意旨,指定送達代收人意在防止郵件投遞作業延宕而遭受程序上重大不利益,故宜於本案管轄法院轄區內指定之。惟本案債務人卻指定住居所於台北市之送達代收人「乙○○」,請釋明是否由其擔任代理人?若是,請並提出合法之委任代理狀,俾依「委任狀所載之固定處所」而為送達;若否,請另行指定於本院轄區內之送達代收人並陳報之,以符合本制度之真意(請勿任意變更為非本院轄區內之送達代收地址)。
4.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原協商方案顯有重大困難之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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