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6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6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6963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本票號碼:CH622430號之本票,記載之到期日:95年2月31日並不存在,請表明提示日及正確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書記官陳秀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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