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7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7851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2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聲請費及本票正本,此項裁定已於98年10月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書記官蔡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