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緝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附民緝字第83號原告 吳秉遠 訴訟代理人 黃若蓮 被告 呂博易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緝字第1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曾名阜法官蔡宗儒法官陳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胡國治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