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857號
上訴人 韓傑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心瑗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3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書記官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