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緝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82號

原告 李青珊

被告 呂博易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緝字第1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曾名阜

法官蔡宗儒

法官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國治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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