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372號
聲請人 丁致良
上列聲請人為傳染病防治法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
31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傳染病防治
法第36條、第37條、第38條,牴觸憲法第23條之法
治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
保障之隱私權。聲請人前持確定終局判決聲請法規範及裁判
憲法審查,迭經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601號、第
1429號、第1745號、第1815號裁定、113年審裁字第
613號、第856號裁定及114年審裁字第117號裁定,
分別以未敘明違憲疑義、聲請逾越法定期限及不得聲明不服
等由,予以不受理。故認前開憲法法庭各裁定、司法院大法
官審理案件法第15條及第36條規定,均牴觸憲法所要求
之實質正義而有違憲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
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
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之真意實係就上開憲法法庭裁定聲
明不服,核與憲法訴訟法第39條之規定不合,本庭爰依憲
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
理。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謝銘洋
大法官蔡彩貞
大法官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屏雲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