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0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05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8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附表:
┌───────┬─────────────┬─────────────┬─────────────┐│編號│1│2│3(原聲請書附表編號6)│├───────┼─────────────┼─────────────┼─────────────┤│罪名│竊盜罪│共同連續搶奪罪│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宣告刑│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有期徒刑貳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1項│刑法第325條1項│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犯罪日期│95年3月6日│95年3月7日、95年4月13日、│95年3月7日(聲請書誤植為6││││95年4月14日、95年4月17日│日,應予更正)││││(聲請書誤植3月6日及漏值上│││││列日期,應予更正)││├───────┼─────────────┼─────────────┼─────────────┤│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關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8799號│度偵字第8799號│度偵字第8799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1185號│95年度訴字第1185號│95年度訴字第1185號││實├────┼─────────────┼─────────────┼─────────────┤│審│判決日期│95年9月11日│95年9月11日│95年9月11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5年度訴字第1185號│95年度訴字第1185號│95年度訴字第1185號││決├────┼─────────────┼─────────────┼─────────────┤││判決日期│95年10月2日│95年10月2日│95年10月2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壹月│有期徒刑捌月又拾伍日│有期徒刑壹月││公權期間或罰金│││││額││││└───────┴─────────────┴─────────────┴─────────────┘┌───────┬─────────────┬─────────────┬─────────────┐│編號│4(原聲請書附表編號3)│5(原聲請書附表編號4)│6(原聲請書附表編號5)│├───────┼─────────────┼─────────────┼─────────────┤│罪名│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幫助詐欺罪││││││├───────┼─────────────┼─────────────┼─────────────┤│宣告刑│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參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2項│刑法第339條1項││││││├───────┼─────────────┼─────────────┼─────────────┤│犯罪日期│94年6月1日回溯26小時內某時│94年6月1日回溯96小時內某時│93年4月12日至93年5月7日間│││││某日│││││(聲請書載為93年5月7日間│││││某日,應予更正)│├───────┼─────────────┼─────────────┼─────────────┤│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關年度及案號│度毒偵字第3192號等│度毒偵字第3192號等│度偵緝字第710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訴緝字第55號│95年度訴緝字第55號│95年度易字第1409號││實├────┼─────────────┼─────────────┼─────────────┤│審│判決日期│95年8月8日│95年8月8日│95年10月31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5年度訴緝字第55號│95年度訴緝字第55號│95年度易字第1409號││決├────┼─────────────┼─────────────┼─────────────┤││判決日期│95年9月11日│95年9月11日│95年11月27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公權期間或罰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