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四一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使訴訟標的物明確及核定裁判費用暨訴訟程序種類,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狀所述坐落台南縣○鄉○○段○○○○巷地號如附圖A部分土地上未保存登記鐵皮鋼造房屋,面積八四三點四平方公尺之附圖。
二、右揭建物之現值若干元。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蘇清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王志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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