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自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自字第二五О號
自訴人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自訴駁回。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參加自訴人所招攬之互助會二會,其中一會民國九十年一月起會,每月會款新台幣(下同)三萬元,標息固定六千元,採外標制,被告於第五會標得會款二十九萬四千元;另一會九十年五月十五日起會,每月會款一萬元,採內標制,被告於第四會以標息三千元標得會款十二萬一千元;詎被告竟自九十年六月起即未繳死會款,計欠死會款三十一萬元,且逃匿無蹤,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罪嫌。
二、按法院或受命推事(法官)於乙○○○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訊問及調查結果,如認為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至第二百五十四條之情形者,得以裁定駁回其自訴,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三、訊據被告甲○○固坦承因自訴人代其對外向第三人借款後,乃以跟自訴人互助會方式逐月清償借款之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詐欺犯行,辯稱伊並未有標會,係自訴人將二個會標起來清償伊向第三人所借款項,再要求伊繳死會款以逐月清償等語。經查,被告前開辯解為自訴人不否認,惟供稱係被告要求標會還地下錢莊等語,另自訴人於本院九十年八月三日調查時亦供稱:「(這二會是否你向被告招攬?)我向他招攬的。」、「(被告如何騙你?)被告拿房契說可借一百五十萬元,來還清會款。所以我認為他這樣在騙我。」等語,故自訴人僅以被告未履行逐月以繳死會款作為清償宿欠之約定,即認其涉有詐欺犯行,尚嫌無據。又被告如何施用詐術致陷自訴人於錯誤,而使自訴人同意其得標並交付會款,自訴人亦能未舉證以實其說。綜上,自不得於別無積極犯罪證據下,以被告未按期繳交死會款,遽而推認其自始具有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是本案純屬債務不履行之民事糾紛,與詐欺刑責無涉,應認被告罪嫌不足,依照首揭說明,本件自訴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十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鍾邦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果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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