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七七八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沈明麗具保人林俊宏受刑人甲○○右列具保人因為受刑人具保,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沈明麗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林俊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沈明麗、林俊宏因受刑人甲○○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分別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各新臺幣三萬元,於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受刑人之羈押,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右開事實經核於法相符,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蘇義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岑玢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