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七七六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黃思盛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黃思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黃思盛因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鍾邦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信助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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