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8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八一О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奇秀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貞妙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8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八一О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奇秀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貞妙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