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378號原告岠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永遠 訴訟代理人 汪廷諭 律師被告 洪玲月 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5月28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訊問證人 李仁瑭 )。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瑞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書記官陳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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