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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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637號
原   告 立亞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紫涵
訴訟代理人  唐美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意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1,78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育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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