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調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調字第398號
聲 請 人  姜俊介
       江鳳玉
       徐鳳香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即 江國旗 之繼承人清償債務事件聲請調解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已於民國109年5月28日裁定命
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提出:一、補具被繼
承人江國旗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二、提出足資特定所指之被告之人為何人,並依
所指之被告,提出最新之起訴狀正本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該裁定已於109年6月20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迄今仍未
補正,當事人姓名不明,聲請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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