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趙繆玉梅
被   告  黃炳上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士簡字第36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李建忠
                法 官 楊舒嵐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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