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161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1615號原 告 許韶恬 被 告 鍾家宇 兼法定代理 鍾國良 人兼法定代理 劉庭妤 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0月2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官吳蕙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書記官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