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16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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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1615號
原   告  許韶恬
被   告  鍾家宇
兼法定代理  鍾國良

兼法定代理  劉庭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0月20日下午3時,在本
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書記官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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