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竹簡字第79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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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竹簡字第7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區域計畫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竹簡字第79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沈郁智被告法麗雯上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47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法麗雯犯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之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至3行應更正為「:::公告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第11行日期應更正為「26日」;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應補充「新竹縣政府新埔鎮地籍圖查詢資料、新竹縣政府109年9月23日農業用地違規案件會勘紀錄表暨照片」,並更正第4行「6日」為「26日」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罪名:被告法麗雯所為,係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規定,經新竹縣政府限期令其恢復原狀後未依限恢復而違反同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應依同法第22條規定論處。
(二)科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該等土地係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除經依法申請核准之用途或領有合法建照之建物外,依法僅能供農牧業使用,詎料被告無視管制使用土地之規定,恣意於其上興建豪華建物及鋪設石板,嗣對新竹縣政府裁處罰鍰並限期恢復農業用地使用或取得合法建物證明之處分置若罔聞,非但破壞該地水土保持,也損及主管機關管制土地使用之公信力,嚴重影響國家土地使用之整體發展與規劃,所為實不足取,並參以其犯後坦認犯行,暨其犯罪目的、手段、情節、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二)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項、第2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書記官吳玉蘭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項:
違反第15條第1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區域計畫法第22條:
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4799號被告法麗雯女5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鎮○○路000巷000○0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劉邦繡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法麗雯為坐落新竹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上開土地)之所有權人,明知上開土地之公告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依法僅能供農牧業使用,竟基於違反區域計畫法之犯意,未向新竹縣政府申請許可,即自民國107年間某日,在上開土地上未經申請建築執照即搭設建物、鋪設石板鋪面,欲供作為住宅使用。 嗣法麗雯 遭新竹縣政府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規定,於109年9月30日以府地用字第1094212812號裁處行政罰鍰新臺幣(下同)6萬元,並限期於110年1月10日前依規定拆除違規建物及刨除石板鋪面。詎法麗雯收受上開函文後,未依限完成指定改正事項,仍持續建築上開住宅,惟經新竹縣政府派員於110年1月32日前往上開土地複查,仍未恢復土地原編定農業使用,亦未取得合法建物證明,嗣經新竹縣政府再於110年2月22日以府地用字第1104210436號裁處行政罰鍰8萬元,並限期於110年5月31日前依規定拆除違規建物及刨除石板鋪面,然法麗雯遲於110年8月2日偵查中,仍未恢復土地原編定農業使用,亦未取得合法建物證明,始悉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法麗雯於調查站詢問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且有新竹縣政府109年9月30日府地用字第1094212812號處分書、新竹縣政府110年2月22日府地用字第1104210436號處分書、新竹縣政府110年1月6日農地違規(非都市土地)會勘紀錄暨會勘照片及上開土地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自白屬實,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區域計畫法第22條之違反土地分區管制規定使用土地,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檢察官沈郁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