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4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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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46號原告 王美英 被告 陳美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簡字第80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臻嫺
法官陳薇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儀珊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交易 字第 178 號(110.03.24)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交附民 字第 46 號判決(110.03.30)【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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