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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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773號聲請人陳OO
沈OO上一人法定代理人沈OO
陳OO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陳OO設籍住所在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有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上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田修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書記官林書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