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8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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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883號原告永三國際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朝議 原告與被告海盛航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25,98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