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原簡上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原簡上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原簡上附民字第4號原告 余世鈞 被告 林凱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原簡上字第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黃湘瑩法官林米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又甄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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