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事聲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事聲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事聲字第358號抗告人 林書賢 相對人 黃福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7日本院104年度事聲字第35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5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5年1月4日對抗告人為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茲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書記官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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