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0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0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0503號聲請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狀記載本件本票發票日為94年12月9日,與
本票影本記載為94年12月7日不符,請查明;如有誤,請一併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簡易庭法官尹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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