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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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9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99年3月.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壹拾貳萬壹仟叁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捌仟貳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書記官李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