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82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8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282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被告 王鈺晴 (原名: 王秀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貳仟玖佰叁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叁仟伍佰柒拾叁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兩造合意本院為因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關係涉訟之第一審法院,有原告提出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5條、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第9條、「分期型」個人信貸約定書第貳部分第10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就本事件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8年11月19日向原告請領MASTER金卡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被告得持信用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款項,遲誤繳款期限者,尚應給付按年息20%計算之循環信用利息,如連續2期未繳付最低應繳金額或所繳付金額未達最低應繳金額,即喪失期限利益。又被告於98年4月13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約定還款年限為7年,利息按固定年息4.99%計算,共分85期於每月23日按期定額平均攤還本金利息,並約定如有任何一期未如期清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依當時累計應償還本金餘額按年息20%加付違約金。被告繼於98年10月30日向原告借款38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8年10月30日起至105年10月30日止,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依到期日借款本金餘額按年息20%計算遲延利息。詎被告未依約繳款,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2條、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第4條、「分期型」個人信貸約定書第貳部分第3條第1項等約定,被告上開所有消費款及借款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被告㈠就信用卡消費帳款至102年2月23日止,累計欠款34萬4921元(其中消費款32萬2314元、利息2萬1407元、其他費用1200元)未給付;㈡就通信貸款至102年7月2日止,累計欠款64萬5498元(其中本金59萬8503元、違約金3149元、利息4萬3846元)未給付;㈢就分期型信貸借款至102年7月2日止,累計欠款27萬2520元(其中本金25萬2887元、利息1萬8648元、其他費用985元)未給付,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金額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此,爰依上述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持卡人計息查詢、客戶消費明細表、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消貸類(通信貸款)帳務明細、通信貸款之放款帳戶主檔查詢㈠及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分期型」個人信貸申請書、「分期型」個人信貸約定書、消貸類(分期型信貸)帳務明細、分期型信貸之放款帳戶主檔查詢㈠及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對於原告所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上述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游悅晨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謝達人附表:
┌──────┬─────────────┬─────────┐│計息本金│利息│違約金││(新臺幣)├──────┬──────┼─────────┤││計息期間│利率(年息)│期間及利率(年息)│├──────┼──────┼──────┼─────────┤│㈠信用卡│自102年2月24│20%│無││32萬2314元│日起至清償日│││││止│││├──────┼──────┼──────┼─────────┤│㈡通信貸款│無│無│自102年7月3日起至││59萬8503元│││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㈢分期型信貸│自102年7月3│20%│無││25萬2887元│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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