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223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22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淑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翁大煒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
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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