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小字第244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彭若鈞 律師
複代理人   林佑儒
被   告  伍保龍伍汶松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雄小字第2442號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
件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3月14日
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陳芷萱
  書 記 官 陳郁惠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捌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萬壹仟參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郁惠
法官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書記官陳郁惠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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