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一六號
原告甲○○原告丙○○原告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 律師被告丁○○
(另案押於台中看守所)訴訟代理人 陳聰能 律師複代理人 黃佩韻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一四號殺人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丁○○涉有犯罪嫌疑,經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一四號殺人案件刑事訴訟進行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周靜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鄭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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