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439號聲請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戊○○相對人乙○○相對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係由相對人乙○○提供擔保為向第三人臺灣省政府貸款用以興建國民住宅,依據國民住宅條例第27條規定,其因貸款所生之債權,自契約簽訂之日起,債權人對該住宅及其基地享有第一順位法定抵押權。案外人 何春雄 於民國91年4月24日提供與第三人臺灣省政府訂立「國民住宅貸款契約」以附表建物所示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610,000元之抵押權予第三人臺灣省政府,擔保其契約債務之清償,(嗣第三人台灣省政府之資產因精省,此部分業務已移聲請人為管理機關;案外人何春雄於民國92年4月21日死亡,國宅貸款債務人由相對人丙○繼承,前揭不動產由相對人丙○、甲○繼承),並辦理抵押權登記在案。案外人何春雄於民國91年9月11日起與第三人臺灣省政府簽訂「國民住宅貸款借據」同時獲貸①644,000元、②644,000元整,約定自①民國91年9月11日起至民國121年9月11日止、②民國92年1月29日起至民國121年9月11日止,相對人丙○於民國93年2月16日與第三人臺灣省政府簽訂「國民住宅貸款借據」同時獲貸322,000元,約定自民國93年2月17日起至民國121年9月11日止,並有利息之約定,分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違約金按各當期應收利息五成計算。詎相對人自民國95年4月11日起,尚積欠本金1,610,
000元、利息及違約金,尚未清償,已逾期三個月以上,雖經催告仍拒不付款,依契約書第13條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房屋及土地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國民住宅貸款契約影本二件、國民住宅貸款借據影本三件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就所擔保債權之發生及其範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簡易庭法官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10日內對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附表:96年度拍字第439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瑪家│瑪家││519│建│0│3│0│全部│所有權人何│││││││││││││勤童│└──┴───┴────┴──┴──┴───┴─┴──┴──┴────┴───┴─────┘┌──────────────────────────────────────────────────────────┐│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439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6│瑪家鄉瑪家40之│瑪家段519地號│鋼筋混凝土│1樓50.50、2樓44.00、3│陽台8.80│全部│所有權人丙○、何││││1號││造、3層樓│樓44.00合計138.50│││玫應有部分各2分││││││房││││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