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7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43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傷害人之身體,因而致人於死罪,減為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1月1日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傷害致人於死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645號(偵查案號: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270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經最高法院以95年度台上字第6440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係自首而受裁判,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高明哲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汝萍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