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72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判處罪刑確定,茲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柒月;並與附表編號2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3年3月至83年10月14日間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要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2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楊貴志法官朱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宜玲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