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上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上字第15號上訴人戊○○
丁○○甲○○丙○○乙○○
133巷35弄1衖8號上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長輝 律師被上訴人復泰鐵工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被上訴人己○○○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重鋼 律師
林上鈞 律師 李詩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履行契約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9月27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陳博享法官蔡芳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書記官于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