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78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犯搶奪罪,業經判處罪刑確定,茲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9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搶奪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5月23日犯搶奪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4045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1931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25條第1項之搶奪罪,合於減刑要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楊貴志法官朱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宜玲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