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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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8號原告 徐萬春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 律師被告 李仁凱 被告 李惠敏 被告 李旻軒 被告 李詩媛 前列李旻軒、李詩媛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國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欠新臺幣1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法院書記官張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