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字第4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交簡字第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簡字第4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佑宇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歷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5116號),嗣被告於本院訊問中自白犯罪,旋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簡佑宇犯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有關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之記載外,特補充:㈠證據方面增列被告簡佑宇於本院訊問中之自白;㈡行至交岔路口之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又在設有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不得迴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第106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觀諸被告於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上繕之時、地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案發地點,原該遵守前揭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而以案發當下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市區○○道路路面乾燥無缺陷等項客觀環境,要無不能注意之境況,詎其疏未注意竟未謙讓直行車便即貿然駕車左轉意欲跨越分向限制之雙黃實線,致告訴人 張凱崴 所騎乘之機車同向從後駛來撞上前方被告所駕駛之車輛,最終告訴人重心不穩失控摔車倒地,則被告針對本案車禍事故之發生具有過失甚明;㈢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定有明文,探究刑法總則之加重,乃概括性之規定,所有罪名一體適用,但研刑法分則之加重,係屬個別犯罪行為犯罪類型變更之加重,塑成另一獨立罪名,析之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文之基礎規範,為刑法過失或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過失或業務過失傷害及致重傷罪之基本犯罪類型,係將從事駕駛汽車之特定行為該等特殊要件加重處罰,業就前開各罪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加重形成另一獨立之罪名,委屬刑法分則之加重(最高法院92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99年度台非字第19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文所謂「無駕駛執照駕車」乃擇定前開各罪犯罪具備特殊要件之際予以加重處罰之規定,此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加重,歸屬刑法分則之加重而為獨立之罪名,至汽車駕駛執照為駕駛汽車之許可憑證,亦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0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之,查被告明知從未考領汽車駕駛執照卻仍恣意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洵屬無照駕駛,核其所為,誠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及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並須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㈣遍閱附件檢察官起訴書全文,漏未註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該等刑法分則之加重所成獨立之罪名,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故予變更起訴法條;㈤細察被告於本院訊問中提及之內容,其於發生車禍事故之後未曾自行報警或洽找救護車到場,乃由告訴人撥打電話報警,接著告訴人於被告與警方互動或談話之前先向抵達案發現場之警員直接告知肇事者為被告,得昭警方已能合理懷疑被告正為一方之肇事者,縱使爾後被告立刻透露自己肇事之犯罪過程,難合自首之要件;㈥爰審酌被告駕車本該採取謹慎注意之態度,藉之維護自身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安全,孰料反倒違規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甚還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之觀念,萬幸車禍造成之告訴人傷勢非重,再思被告現下坦承己過之表現良好、前未蹈罹刑章之素行尚佳,佐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足憑,惟忖被告迄今毫無賠償告訴人分文,遺憾被告消極不肯勉力換得告訴人諒解之局面,復衡被告未婚和大學肄業之生活歷程、其於警詢中自陳職業屬工與小康之家庭經濟、本案違規之程度非輕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兼且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茲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284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嘉祺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00元以下罰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刑責之加重及減輕)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