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秩他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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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南秩他字第1號

聲請人

即聲明異議人 蔡哲男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社會秩序法案件(本院112年度南秩聲字第6號),聲請交付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2年度南秩聲字第6號違反社會秩序法案件於民國112年7月21日調查程序開庭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保障本身權益,聲請交付本院112年度南秩聲字第6號違反社會秩序法案件於民國112年7月21日調查程序開庭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係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2項、第3項所定,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以及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事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等情形。

三、經查,本院為保障聲請人獲悉卷內資訊之權利,且聲請人已陳明其為維護法律上權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爰准聲請人自行負擔費用後,交付本院112年度南秩聲字第6號違反社會秩序法案件於112年7月21日調查程序開庭法庭錄音光碟。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必須限於本件為訴訟主張、舉證上使用之目的,並注意相關當事人隱私及個資之權益保護,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林福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鄭伊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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