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北簡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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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簡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宏澤
選任辯護人 張堂歆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案件,本院於棉國108年5月15日所為之
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據上論斷欄關於「第41條第1項前段」記載,
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關於主文欄內關於「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據上論斷欄關於「第41
條第1項前段」記載係屬贅載,應予刪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書記官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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