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601號
原 告 方玟晴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邱啟清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萬元,應繳裁判費1
4,4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9
6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慈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