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601號
原   告 方玟晴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邱啟清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萬元,應繳裁判費1
  4,4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9
  6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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