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簡字第142號
原 告 戴輝冠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定沂 即 許舜杰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8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萬1,92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