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小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補字第123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忠衛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宗盈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711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獻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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