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全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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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全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全字第22號聲請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賀建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船舶等事件(本院111年度上字第1415號),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假扣押裁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船舶等事件(本院111年度上字第1415號),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未據其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3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翁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書記官陳盈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