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小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小字第783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訴訟代理人  鄭智敏
       王秋翔
被   告  黃美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
月1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中主文欄,關於主文第二項「訴訟費用新臺
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
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書記官李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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