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413號
原 告 高政雄
被 告 鄭淑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後,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
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核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21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
元,原告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6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