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5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忠鑫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888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轉讓偽藥部分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且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葛名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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