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85號抗告人 黃素嬌 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1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前於109年5月28日對本院109年4月8日本案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09年6月1日以抗告人逾上訴期間提起上訴而裁定駁回抗告人之上訴;嗣抗告人於109年7月8日對本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於109年7月10日以逾抗告期間駁回其抗告;抗告人於109年7月28日對上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109年7月30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9年8月5日寄存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書記官陸清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