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4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4136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趙若茜 (原名: 趙美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趙若茜(原名:趙美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